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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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合同交费年数)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交费年数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主合同与附加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